寵物知多少

2026-01-01

犬、貓寵物美容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

百分百寵物生活館寵物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載條款及附件內容辦理:

一、基本資料

寵物、飼料、企業資訊,詳如百分百寵物生活館 犬、貓美容服務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或寵物美容工作單記錄

二、犬/貓健康狀況、風險告知與責任限制

(一)甲方應本誠信原則,於每一次美容服務前主動如實告知犬/貓個性、是否具攻

擊性、有無疾病、病史等生理狀況或其他特殊須注意事項,以利乙方紀載於該次美容紀錄中。前述資訊為乙方評估服務風險與提供安全服務之必要依據,甲方不得省略、延遲或隱匿。前項詢問,應製作紀錄經甲方簽名確認後,提供正本予甲方留存。

(二)乙方有權視犬/貓實際情形,以判斷是否合適接受犬、貓美容服務,以確保

犬/貓安全與服務品質。

(三)如甲方未誠實揭露或未提供前項資訊,致乙方無法合理判斷犬/貓是否適合接

受該次美容服務者,乙方對於因此導致犬/貓健康惡化、急症發作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操作或人員疏失所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甲方應自負相關風險與後果,相關醫療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即使甲方已依本條第(一)項誠實揭露犬/貓狀況,美容服務期間仍可能因

犬/貓個體差異、體質或即有疾病,引發不可預測之反應或急性症狀(例如:突發性過敏、氣喘、癲癇、心臟病發作、虛脫、情緒失控等)。如該情形非可歸責於乙方操作或人員疏失所致,乙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相關醫療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寵物美容服務

(一) 犬、貓美容服務,係指提供犬、貓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及造型設計等美容服務之行為。但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二)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犬/貓美容服務時,應先向乙方進行預約,並以乙方回覆同意為預約成立。甲方應依預約時間準時將寵物送達乙方指定門市接受服務。如甲方未於預約時間內到店,乙方得依實際情形取消該次預約,並保留是否重新安排服務時間之權利。

(三) 乙方應於服務開始前,向甲方說明該次美容服務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服務費、商品材料費、指定人員費等),並提供明細予甲方確認,未載明或未經甲方同意之費用,不得逕行收取。

(四) 乙方應將雙方確認之美容項目記載於表單或電子系統中,作為該次服務與收費之依據,並提供甲方調閱。

四、乙方責任

(一) 乙方於美容服務實施期間,應提供犬、貓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與適量之遮蔽、照明及溫度之環境,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提供食物或飲水時,應確保其適當、乾淨且無害。
  2. 以籠子、繩或鍊圈限制犬、貓活動時,其籠內空間應足供犬、貓充分伸展,其繩或鍊應長於犬、貓身形且足供其充分伸展及活動。
  3. 應避免犬、貓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4. 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犬、貓移置安全處,進行妥善照顧。
  5. 運輸接送犬、貓時,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犬、貓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6. 提供犬、貓其他妥善之照顧。

(二) 於美容服務期間,乙方發現犬、貓實施美容部位或生理健康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妥善處理,嗣後並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三) 犬、貓有緊急就醫必要時,除立即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外,乙方應優先將犬、貓送往甲方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甲方未指定獸醫診療機構時,乙方應將犬、貓就近送往聯盟動物醫院,並將犬、貓就診之聯絡方式提供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四) 犬、貓於美容服務期間死亡,或有經乙方送往獸醫診療機構後死亡之情形,乙方應即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妥善保存犬、貓遺體,並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甲方經通知後,當日未領回犬、貓遺體時,乙方至遲應於次日將犬、貓遺體交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五) 如發生前述第(三)或第(四)項情形,為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責任。

五、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 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犬、貓美容服務後,依雙方約定時間前接回寵物犬、貓。

甲方接回犬、貓之時間已逾約定時間者,乙方之處理方式如下:

  1. 甲方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犬、貓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其緊急聯絡人
  2. 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乙方仍應善盡照顧之責,並得收取違約費即每半小時逾時費100元,每日最高不逾該次服務費用之三倍。
  3. 甲方逾三日未接回犬、貓者,乙方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 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於

約定時間內接回犬、貓者,乙方應安置犬、貓。乙方提出履行前項安置犬、

貓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並經核實者,得請求甲方償還。

(三) 前項於安置期間,發生就醫需要或死亡之情形,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四) 第一項事由發生時,乙方最遲應於可正常通訊之次日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知

悉。

(五) 事件原因消滅後,乙方應通知甲方或其緊急聯絡人接回犬、貓,並依前條規定

辦理。

(六) 甲方當日未接回犬、貓時,乙方應於次日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六、契約解除及終止之退費方式

(一)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甲方得任意解除契約。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解約手續費之收取如下:不收取。

  1.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後,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單次服務,不適用之。

2.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日

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美容服務費用及依前條第三項之手續費後退還

於甲方。

3. 前項扣除已接受美容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美容服務項目有差異時,扣

除已接受美容服務之單價。但各筆單價不得超過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六十。

(二)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未經甲方之同意,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1. 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犬、貓美容服務業者代為履行。
  2. 變更服務地點。
  3. 變更甲方指定之犬、貓美容服務人員。
  4. 前項情形,乙方應於解除或終止後三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甲方;甲方另受有損害時,並應賠償。
  5. 前項相關費用之計算,應以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前條第三項計算之費用。

(三)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契約雙方得於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契

約:

  1. 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
  2. 犬、貓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抗拒接受美容服務,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
  3.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條第(一)項第2點、第3點,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七、其他事項

(一) 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

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二) 為建立寵物美容完整檔案及記錄美容前後之皮毛健康狀況,甲方同意乙方於美

容過程中進行影像拍攝。相關影像除作為內部病歷管理外,乙方得精選部分影像上傳至社群媒體與甲方分享,並作為本店專業技術展現之用。

(三)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四) 乙方各門市地址與營業時間、電話,請至百分百寵物生活館官網及官方LINE查

詢。

(五) 本契約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消費關

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 本契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甲方已詳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對其內容均已充分瞭解並無異議,簽署本契約以示同意。